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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司經專案核准合併誤予記存之土增稅應依法向存續公司發單補徵

要旨

公司經專案核准合併誤予記存之土增稅應依法向存續公司發單補徵

函釋全文

○○股份有限公司於86年經經濟部專案核准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合併,依修正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15條(原為第13條)規定核准記存土地增值稅之3筆土地,於87年由××公司將之信託與林君後,始查得該土地自始不符合上開法條規定,該誤予記存之土地增值稅仍應依稅捐稽徵法第15條規定向合併後存續之××公司發單補徵。(財政部91/07/10台財稅字第0910454508號函)第三章稽徵第一節繳納通知文書

編註

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二章納稅義務 版本:一一三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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