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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繳款書未載明開始繳納日期經行政執行處退案之處理決議

要旨

繳款書未載明開始繳納日期經行政執行處退案之處理決議

函釋全文

檢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法規及業務諮詢委員會第83次會議紀錄節本乙份。(財政部96/06/01台財稅字第09604062700號函)附件: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法規及業務諮詢委員會第83次會議紀錄繳款書經改訂繳納期間者,仍應載明開始繳納日期及繳納期限末日,方符行政程序法第96條書面行政處分應記載事項之規定,僅因考量現行實務未載開始繳納日期之繳款書數量龐大,始決議前經行政執行處(編者註:現為行政執行分署)以繳款書未載開始繳納日期為由退案尚未逾徵收期間之案件,得再予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是已逾徵收期間之案件,移送機關不得再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行政執行處亦不得撤銷退案之執行處分。又行政執行處就未載開始繳納日期之繳款書執行,義務人如有疑義,仍應由稅捐稽徵機關釋明及負責。

編註

則次:3 款類次:0 章節:第三章稽徵 版本:一一三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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