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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2個人向外國繳納之所得稅款不得抵繳我國之綜合所得稅

會議日期 61 年 11 月 20 日

要旨

2個人向外國繳納之所得稅款不得抵繳我國之綜合所得稅

函釋全文

我國現行綜合所得稅僅對我國來源所得課稅,我國有優先課稅權,納稅義務人如依其他國家法律規定,須再向其他國家報繳所得稅款,依我國現行所得稅法規定,不得抵繳我國之綜合所得稅。(財政部61/11/20台財稅第39819號令)

編註

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一章總則 版本:一一四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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