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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漁船漁筏主個人依收購計畫領取之收購金屬成本補償不課稅

會議日期 95 年 10 月 11 日

要旨

漁船漁筏主個人依收購計畫領取之收購金屬成本補償不課稅

函釋全文

貴會(編者註: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現為農業部)依據94年度漁船、漁筏收購及處理作業程序辦理漁船、漁筏收購計畫,核發予漁船主個人、漁筏主個人之收購金,係屬漁船(筏)成本之補償性質,尚無所得發生,不課徵綜合所得稅。(財政部95/10/11台財稅字第09504098130號函)

編註

則次:11 款類次:0 章節:第一章總則 版本:一一四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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