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里長取得之資源回收金徵免所得稅規定
要旨
里長取得之資源回收金徵免所得稅規定
函釋全文
主旨:新北市之里長依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所訂「新北市黃金里資收站申請須知」(編者註:現行新北市黃金資收站申請暨作業須知)規定取得之資源回收金,徵免所得稅規定。說明:二、查旨揭款項係供里長任內專款專用於處理里相關事務及推行政令之用途,非屬里長個人之所得,免納所得稅。惟里長離職後,倘該款項無須移撥予下任里長,仍應就該里長離職時該款項之餘額,歸屬里長個人之其他所得課稅。(財政部101/06/22台財稅字第10100083910號函)
編註
則次:15 款類次:0 章節:第一章總則 版本:一一四年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