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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3航運業在東南亞地區繳納之運費稅如為所得稅得取證扣抵

會議日期 64 年 07 月 09 日

要旨

3航運業在東南亞地區繳納之運費稅如為所得稅得取證扣抵

函釋全文

我國國際航運事業在東南亞地區營運所繳納之運費稅,仍應按往例以營業費用認定;惟如納稅單位認為該項運費稅係屬所得稅,可請其提供該國之有關資料,以憑核辦。(財政部64/07/09台財稅第34937號函)

編註

則次:3 款類次:0 章節:第一章總則 版本:一一四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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