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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5代理外商在臺銷售物品之所得屬我國境內收入

會議日期 66 年 03 月 07 日

要旨

5代理外商在臺銷售物品之所得屬我國境內收入

函釋全文

臺北市甲公司代理丹麥商乙在臺銷售船用油漆,不論係銷售予我國國際運輸事業或外國國際運輸事業所屬船舶,均屬在我境內發生之營業收入,應依法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財政部66/03/07台財稅第31522號函)

編註

則次:5 款類次:0 章節:第一章總則 版本:一一四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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