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5代理外商在臺銷售物品之所得屬我國境內收入
要旨
5代理外商在臺銷售物品之所得屬我國境內收入
函釋全文
臺北市甲公司代理丹麥商乙在臺銷售船用油漆,不論係銷售予我國國際運輸事業或外國國際運輸事業所屬船舶,均屬在我境內發生之營業收入,應依法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財政部66/03/07台財稅第31522號函)
編註
則次:5 款類次:0 章節:第一章總則 版本:一一四年版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5代理外商在臺銷售物品之所得屬我國境內收入
臺北市甲公司代理丹麥商乙在臺銷售船用油漆,不論係銷售予我國國際運輸事業或外國國際運輸事業所屬船舶,均屬在我境內發生之營業收入,應依法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財政部66/03/07台財稅第31522號函)
則次:5 款類次:0 章節:第一章總則 版本:一一四年版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帶「5代理外商在臺銷售物品之所得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