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國外旅遊業撥付在臺分公司提供服務之款項屬其營業收入
要旨
7國外旅遊業撥付在臺分公司提供服務之款項屬其營業收入
函釋全文
國外旅遊服務在臺設立分公司,為該國外總公司在我國境內辦理旅遊業務有關之監督、連絡、通訊及協調等工作,因此類工作,實係為外國觀光人士來臺旅遊所提供服務之一部分,故國外旅遊業撥付其在臺分公司之款項,應為該公司在臺分公司之營業收入,應依法報繳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財政部67/08/10台財稅第35374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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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次:7 款類次:0 章節:第一章總則 版本:一一四年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