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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9國外分支機構無法取具當地政府所得額證明得按比例扣抵

會議日期 67 年 09 月 18 日

要旨

9國外分支機構無法取具當地政府所得額證明得按比例扣抵

函釋全文

甲航空公司在泰國及菲律賓之分支機構向當地政府繳納之所得稅,因係就其營業收入分別逕按1%及2.5%之稅率核課,致無從取具所得來源國稅務機關發給之所得額證明文件,為顧及困難,可按每年度各該國外分支機構之營業收入占該公司全年度營業總收入之比例,就該公司全部所得額計算各該國外分支機構之所得額,以核計同法(編者註: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有關國外所得來源國所得稅扣抵該公司應納我國營利事業所得稅之限制。(財政部67/09/18台財稅第36305號函)

編註

則次:9 款類次:0 章節:第一章總則 版本:一一四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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