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外國銀行對在臺分行虧損所為匯款彌補非屬營業收入
要旨
外國銀行對在臺分行虧損所為匯款彌補非屬營業收入
函釋全文
外國銀行在我國境內分行發生虧損,如由國外總行匯入款項,或放棄該分行應結匯之以往年度稅後盈餘,予以彌補者,非屬該分行之營業收入,無須課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至其經彌補後雖無帳面虧損,但該年度如有經稽徵機關核定之虧損,仍可適用本部66年5月27日台財稅第33448號函有關盈虧互抵之規定。(財政部68/07/26台財稅第35197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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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次:10 款類次:0 章節:第一章總則 版本:一一四年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