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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外商受委託來臺提供勞務之報酬應課稅

會議日期 69 年 05 月 08 日

要旨

外商受委託來臺提供勞務之報酬應課稅

函釋全文

主旨:國外營利事業甲與國外營利事業乙簽訂契約,委託國外營利事業乙派遣技術人員來臺監督造船工程,該受託之國外營利事業乙,應就其在我國境內提供監督造船勞務所收之報酬,依法繳納營業稅及所得稅。說明:二、國外營利事業甲向丙造船公司訂購油輪,另與國外營利事業乙簽訂契約,委託乙派遣技術人員來臺監督造船工程,並由甲在我國境外按契約約定支付報酬金予乙,如其契約規定之勞務內容,全部係在我國境內提供,則該項契約之報酬金,即全部為國外營利事業乙在我國營業之收入,依法應向我國繳納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如其在我國監督造船工程,僅係契約規定之勞務之一部分,則該國外營利事業乙應就其在我國境內提供監督造船勞務之部分報酬,依法繳納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財政部69/05/08台財稅第33695號函)

編註

則次:11 款類次:0 章節:第一章總則 版本:一一四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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