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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在國外繳納之所得稅扣抵應就全部國外所得併計

會議日期 69 年 05 月 14 日

要旨

在國外繳納之所得稅扣抵應就全部國外所得併計

函釋全文

主旨:關於營利事業在與我國有互免航運所得稅之國家所繳納地方政府之所得稅,於適用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時,計算扣抵應納我國之營利事業所得稅,仍應依照現行規定辦理。說明:二、查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末段規定「扣抵之數,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國外所得,而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結算應納稅額」,其可扣抵之數,既未規定應按個別國家之國外所得予以核計,自應依照現行規定按全部國外所得核計其可扣抵之數。(財政部69/05/14台財稅第33826號函)

編註

則次:12 款類次:0 章節:第一章總則 版本:一一四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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