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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境內有分支機構之外商總機構直接對境內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之課稅規定

會議日期 76 年 01 月 09 日

要旨

境內有分支機構之外商總機構直接對境內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之課稅規定

函釋全文

外商之國外總機構直接對我國客戶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其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自民國76年1月1日起應依左列規定辦理:(一)銷售貨物:應按一般國際貿易認定,不再認定為在華分支機構之營業收入課稅,惟該國外總機構因該等交易行為所匯撥與在華分支機構之補助經費或佣金,應由在華分支機構依法列計收入報繳營利事業所得稅。(二)提供勞務:國外總機構直接對我國客戶在我國境內提供銷售勞務所取得之報酬,屬於該國外營利事業之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應由該國外事業在華分支機構依法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財政部76/01/09台財稅第7575300號函)

編註

則次:15 款類次:0 章節:第一章總則 版本:一一四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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