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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委託人取自指定用途信託資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之收益課稅釋疑

會議日期 79 年 11 月 22 日

要旨

委託人取自指定用途信託資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之收益課稅釋疑

函釋全文

二、國內銀行信託部辦理「指定用途信託資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編者註:現為「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業務,其所孳生之利息收入、股利收入及證券交易所得,分配給信託人(編者註:係指委託人)時,該信託人如屬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其取自國外之收益,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可免納所得稅。三、信託人如為總機構在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該項收益,仍應依所得稅法第3條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財政部79/11/22台財稅第790703723號函)

編註

則次:16 款類次:0 章節:第一章總則 版本:一一四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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