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外商在臺分公司自國外購買潤滑油售與國際運輸船舶使用應課稅
要旨
外商在臺分公司自國外購買潤滑油售與國際運輸船舶使用應課稅
函釋全文
新加坡甲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自國外購買船舶用潤滑油,存儲於保稅倉庫,然後直接售與國際運輸船舶使用,應依法報繳營利事業所得稅。(財政部80/01/12台財稅第790726014號函)
編註
則次:17 款類次:0 章節:第一章總則 版本:一一四年版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外商在臺分公司自國外購買潤滑油售與國際運輸船舶使用應課稅
新加坡甲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自國外購買船舶用潤滑油,存儲於保稅倉庫,然後直接售與國際運輸船舶使用,應依法報繳營利事業所得稅。(財政部80/01/12台財稅第790726014號函)
則次:17 款類次:0 章節:第一章總則 版本:一一四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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