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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總機構在境內之公益團體其境外分支機構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應依法課稅

會議日期 88 年 02 月 04 日

要旨

總機構在境內之公益團體其境外分支機構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應依法課稅

函釋全文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者,其中華民國境外分支機構或附屬作業組織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辦理。(財政部88/02/04台財稅第880010451號函)

編註

則次:20 款類次:0 章節:第一章總則 版本:一一四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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