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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外國保險業自我國業者取得之再保費收入不課營所稅

會議日期 88 年 03 月 04 日

要旨

外國保險業自我國業者取得之再保費收入不課營所稅

函釋全文

再保險業務具國際性,我國保險業者自國外取得之再保費收入,所得來源國並未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基於國際慣例及互惠原則,外國保險業自我國保險業者取得之再保費收入,亦不宜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財政部88/03/04台財稅第881901684號函)

編註

則次:21 款類次:0 章節:第一章總則 版本:一一四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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