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外商在臺分公司支付外國專案小組費用屬其總公司之我國來源所得
要旨
外商在臺分公司支付外國專案小組費用屬其總公司之我國來源所得
函釋全文
主旨:英商甲銀行臺北分公司為處理電腦千禧年資訊年序問題支付外國專案小組之相關費用,核屬其國外總公司之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應依說明二規定辦理。說明︰二、甲銀行為處理電腦千禧年資訊年序問題,在其總公司主導下與世界各地分公司共同成立隸屬於總公司之千禧年電腦危機處理專案小組,將原供甲銀行各地分公司使用之軟體予以更新或提昇其功能,俾利解決電腦千禧年資訊年序問題。甲銀行臺北分公司為解決上開問題而支付該外國專案小組之費用,核屬其國外總公司之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應由甲銀行臺北分公司合併辦理結算申報,並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至該國外總公司因處理上開問題所發生之成本費用,如有在我國境外發生者,准依本部88年1月20日台財稅第881896532號函說明三規定辦理。(財政部88/11/15台財稅第881958163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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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次:22 款類次:0 章節:第一章總則 版本:一一四年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