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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總機構在境內之營利事業其境外所得依租稅協定免稅該項所得併計算國外稅額扣抵限額規定

會議日期 99 年 07 月 30 日

要旨

總機構在境內之營利事業其境外所得依租稅協定免稅該項所得併計算國外稅額扣抵限額規定

函釋全文

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其境外所得於所得來源國依我國與該國簽署之租稅協定予以免稅,該項所得可否合併計算國外稅額扣抵限額乙案,請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同法施行細則第2條及本部69年5月14日台財稅第33826號函規定辦理。(財政部99/07/30台財稅字第09900229670號函)

編註

則次:28 款類次:0 章節:第一章總則 版本:一一四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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