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49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4受益人不特定或尚未存在其信託財產運用所獲配所得之課稅規定

會議日期 94 年 03 月 30 日

要旨

4受益人不特定或尚未存在其信託財產運用所獲配所得之課稅規定

函釋全文

核釋有關受益人不特定或尚未存在之信託,其信託財產運用所獲配股票、股利或盈餘之所得課稅規定:一、受益人不特定或尚未存在之信託,依所得稅法第3條之4第3項之規定,係以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按規定之扣繳率申報納稅,故信託財產運用所獲配現金或股票股利或盈餘之收入,應以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為準。股利總額或盈餘總額所含之稅額不適用所得稅法第3條之1之規定,亦不得自依同法第3條之4第3項規定計算之應納稅額中減除。(編者註:107年1月1日起廢除兩稅合一部分設算扣抵制,獲配之股利或盈餘不含可扣抵稅額。)二、受益人不特定,且委託人無保留指定受益人及分配、處分信託利益權利之信託或受益人尚未存在之信託,受益人僅享有孳息之信託利益者,其信託財產運用所獲配之股票,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受託人應依同條第2項規定,以股票取得日期之收盤價格為準,計算信託財產之收入,再依同法第3條之4第3項規定申報納稅。所稱股票取得日期係指股東會決議公告除權基準日,無公告除權基準日者,以股東會決議訂定分派該項股票股利之基準日為準。(財政部94/03/30台財稅字第09404519610號令)

編註

則次:4 款類次:0 章節:第一章總則 版本:一一四年版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772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4,440
NT$6,480
省 $2,0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4受益人不特定或尚未存在其信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