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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三3勞工因職業災害喪失工作能力受領之工資補償免稅

會議日期 84 年 11 月 15 日

要旨

三3勞工因職業災害喪失工作能力受領之工資補償免稅

函釋全文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經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2款規定,一次給付40個月之平均工資之補償,係屬損害賠償性質,勞工取得該項補償金得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3款規定免納所得稅。(財政部84/11/15台財稅第841657446號函)

編註

則次:3 款類次:3 章節:第一章總則 版本:一一四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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