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三3勞工因職業災害喪失工作能力受領之工資補償免稅
要旨
三3勞工因職業災害喪失工作能力受領之工資補償免稅
函釋全文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經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2款規定,一次給付40個月之平均工資之補償,係屬損害賠償性質,勞工取得該項補償金得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3款規定免納所得稅。(財政部84/11/15台財稅第841657446號函)
編註
則次:3 款類次:3 章節:第一章總則 版本:一一四年版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三3勞工因職業災害喪失工作能力受領之工資補償免稅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經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2款規定,一次給付40個月之平均工資之補償,係屬損害賠償性質,勞工取得該項補償金得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3款規定免納所得稅。(財政部84/11/15台財稅第841657446號函)
則次:3 款類次:3 章節:第一章總則 版本:一一四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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