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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三5勞工因職業災害不能工作期間所支領之補償金免稅

會議日期 88 年 08 月 11 日

要旨

三5勞工因職業災害不能工作期間所支領之補償金免稅

函釋全文

勞工因受職業災害,在醫療中不能工作,雇主依據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2款前段規定,按其原領工資數額,所給付之補償金,係屬損害賠償性質,勞工取得該項補償金,得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3款規定免納所得稅。(財政部88/08/11台財稅第881933640號函)

編註

則次:5 款類次:3 章節:第一章總則 版本:一一四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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