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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四5稅法修正前退職而於修正後領取退職所得者依舊法徵免稅

會議日期 88 年 06 月 17 日

要旨

四5稅法修正前退職而於修正後領取退職所得者依舊法徵免稅

函釋全文

勞工、殘廢者(編者註:身心障礙者)及無謀生能力者於87年6月21日以前退職(休)或離職者,其於87年6月22日以後領取一次給付或分期給付之退職所得,准予比照適用本部88年3月10日台財稅第881899841號函規定徵免所得稅;至領取分期給付退職所得之個人,於退休時非屬殘廢者或無謀生能力者,而於87年6月21日以前成為殘廢或無謀生能力者時,其於87年6月22日以後領取分期給付之退職所得,可適用所得人成為殘廢者或無謀生能力者時所得稅法第4條第4款規定徵免所得稅。(財政部88/06/17台財稅第881920506號函)

編註

則次:5 款類次:4 章節:第一章總則 版本:一一四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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