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四6公營事業於修法前移轉民營其留用人員領取之年資結算金免稅
要旨
四6公營事業於修法前移轉民營其留用人員領取之年資結算金免稅
函釋全文
原公營事業於87年6月21日以前移轉民營者,其繼續留用人員依「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第8條規定領取之義務役年資結算金,准予比照適用本部88年6月17日台財稅第881920506號函規定徵免所得稅。(財政部91/06/17台財稅字第0910453306號令)
編註
則次:6 款類次:4 章節:第一章總則 版本:一一四年版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四6公營事業於修法前移轉民營其留用人員領取之年資結算金免稅
原公營事業於87年6月21日以前移轉民營者,其繼續留用人員依「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第8條規定領取之義務役年資結算金,准予比照適用本部88年6月17日台財稅第881920506號函規定徵免所得稅。(財政部91/06/17台財稅字第0910453306號令)
則次:6 款類次:4 章節:第一章總則 版本:一一四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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