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四11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艦隊分署依規定發給之安全金免稅
要旨
四11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艦隊分署依規定發給之安全金免稅
函釋全文
主旨: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編者註: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艦隊分署)依「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金發給辦法」發給之安全金徵免所得稅疑義乙案。說明:二、旨揭辦法係內政部依「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設置管理條例」(以下簡稱安全基金設置管理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訂定。三、上開安全基金設置管理條例規定之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因公執行勤務死亡,其遺族依同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規定領取生活之安全金,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4款前段規定,免納所得稅。至因公執行勤務受傷、殘廢(編者註:失能),其服務機關依安全基金設置管理條例第4條第1項第2款及第3款規定轉發之安全金,核屬政府之贈與,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規定,免納所得稅。(財政部101/02/02台財稅字第1000047823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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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次:11 款類次:4 章節:第一章總則 版本:一一四年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