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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五2工礦警察駐在民營公司服務其所領實物或代金免納所得稅

要旨

五2工礦警察駐在民營公司服務其所領實物或代金免納所得稅

函釋全文

工礦警察總隊(編者註:現為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派駐民營公司之佐警,其身分既係公教軍警人員,按月待遇並與其他公教軍警人員相同,其所領實物或代金,得准依照所得稅法第10條第7款(編者註:現行第4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免納所得稅。(財政部47台財稅發第04141號令)

編註

則次:2 款類次:5 章節:第一章總則 版本:一一四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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