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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五4所稱特支費包括首長特支費及各級主管之主管特支費

會議日期 66 年 03 月 30 日

要旨

五4所稱特支費包括首長特支費及各級主管之主管特支費

函釋全文

公、教、軍、警人員所領政府發給之特支費免納所得稅,所指之特支費,包括機關首長之特支費,以及各級主管於薪津項目內按月支領之主管特支費。(財政部66/03/30台財稅第32062號函)

編註

則次:4 款類次:5 章節:第一章總則 版本:一一四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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