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五9專上教師支領住校生晚自習輔導費不得免稅
要旨
五9專上教師支領住校生晚自習輔導費不得免稅
函釋全文
專科以上學校專任教師兼任導師,夜間輔導住校生晚自習所支領之輔導費,與特支費性質有別,應不得比照免納所得稅。(財政部68/11/16台財稅第38144號函)
編註
則次:9 款類次:5 章節:第一章總則 版本:一一四年版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五9專上教師支領住校生晚自習輔導費不得免稅
專科以上學校專任教師兼任導師,夜間輔導住校生晚自習所支領之輔導費,與特支費性質有別,應不得比照免納所得稅。(財政部68/11/16台財稅第38144號函)
則次:9 款類次:5 章節:第一章總則 版本:一一四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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