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五10漁會總幹事所領特支費徵免稅釋疑
要旨
五10漁會總幹事所領特支費徵免稅釋疑
函釋全文
漁會總幹事不具公務人員身分,其所領取特支費,應無所得稅法第4條第5款免納所得稅規定之適用,惟如經查明該項特支費(編者註:現為特別費)之支領係依內政部規定(編者註:現依農業部發布之漁會人事管理辦法第81條辦理)辦理,並由總幹事出據具領後全數交由事務單位保管,作為因公開支檢據核實報銷者,尚非總幹事個人所得,可免納所得稅。(財政部74/02/06台財稅第11588號函)
編註
則次:10 款類次:5 章節:第一章總則 版本:一一四年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