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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五15港務局員工薪給中之職務待遇應依法課稅

會議日期 81 年 09 月 22 日

要旨

五15港務局員工薪給中之職務待遇應依法課稅

函釋全文

主旨:基隆、高雄、臺中等3港務局(編者註:自101年3月1日改制為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實施用人費率待遇制度,該3機構服務人員之待遇既無「主管特支費」項目,所領薪給中之「職務待遇」,不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5款免稅之規定,仍應依法課徵所得稅。說明:二、公營機構服務人員所領單一薪俸中,包括相當於實物配給及房租津貼部分,免納所得稅,為所得稅法第4條第5款後段所明定,上開規定並未包括相當於主管特支費部分。(財政部81/09/22台財稅第810844442號函)

編註

則次:15 款類次:5 章節:第一章總則 版本:一一四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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