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58列舉扣除之醫藥及生育費憑證遺失之處理
要旨
二58列舉扣除之醫藥及生育費憑證遺失之處理
函釋全文
納稅義務人遺失其列舉扣除之醫藥費及生育費憑證時,可檢附原醫院、診所開立之收據存根聯影本,並由該醫院診所註明「影本與原本無異」之字樣及蓋章後之證明憑以申請扣除。(財政部73/03/10台財稅第51704號函)
編註
則次:58 款類次:2 章節:第二章綜合所得稅 版本:一一四年版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58列舉扣除之醫藥及生育費憑證遺失之處理
納稅義務人遺失其列舉扣除之醫藥費及生育費憑證時,可檢附原醫院、診所開立之收據存根聯影本,並由該醫院診所註明「影本與原本無異」之字樣及蓋章後之證明憑以申請扣除。(財政部73/03/10台財稅第51704號函)
則次:58 款類次:2 章節:第二章綜合所得稅 版本:一一四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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