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59部分醫藥費未獲保險公司給付亦未退還收據之補證列舉扣除規定
要旨
二59部分醫藥費未獲保險公司給付亦未退還收據之補證列舉扣除規定
函釋全文
納稅義務人本於保險契約,以醫療費用之收據正本申請保險公司給付,如有部分因受保險條款規定未獲給付,保險公司又未能退回其收據正本時,得檢附保險公司出具費用項目及金額之證明暨加蓋該保險公司印章之原醫藥費收據影本,申請自其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財政部73/06/13台財稅第54266號函)
編註
則次:59 款類次:2 章節:第二章綜合所得稅 版本:一一四年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