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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60國外緊急就醫之醫療費用得適用列舉扣除之條件

會議日期 89 年 04 月 27 日

要旨

二60國外緊急就醫之醫療費用得適用列舉扣除之條件

函釋全文

納稅義務人因國外緊急就醫之醫療費用,向中央健康保險局(編者註:現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申請醫療費用部分給付,經健保局核定未獲給付部分,得依健保局開立之核定通知書差額部分認列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請參照本部73年6月13日台財稅第54266號函規定辦理。(財政部89/04/27台財稅第0890453133號函)

編註

則次:60 款類次:2 章節:第二章綜合所得稅 版本:一一四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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