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61列舉扣除醫藥費應備憑證之例外規定
要旨
二61列舉扣除醫藥費應備憑證之例外規定
函釋全文
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在合於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規定之醫院、診(療)所治療,因病情需要急須使用該院所無之特種藥物,而自行購買使用者,其藥費可憑:(一)該醫院、診(療)所之住院或就醫證明。(二)主治醫師出具准予外購藥名、數量之證明。(三)書明使用人為抬頭之統一發票或收據,申報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財政部73/08/01台財稅第56879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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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次:61 款類次:2 章節:第二章綜合所得稅 版本:一一四年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