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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62列舉扣除之醫藥費憑證遺失得以補發收據證明

會議日期 74 年 08 月 09 日

要旨

二62列舉扣除之醫藥費憑證遺失得以補發收據證明

函釋全文

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結算申報採列舉扣除,其得申報扣除之醫藥費,因收據遺失致未列報,而於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之期限內,檢送醫院補發之醫藥費用收據證明申請補報減除,應准補行減除。(財政部74/08/09台財稅第20217號函)

編註

則次:62 款類次:2 章節:第二章綜合所得稅 版本:一一四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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