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64省立養護中心收取醫療費用而單獨開立收據者得列舉扣除
要旨
二64省立養護中心收取醫療費用而單獨開立收據者得列舉扣除
函釋全文
臺灣省立甲老人養護中心(編者註:現已改隸衛生福利部)收取之「養護費」,其中屬醫療行為之收費,如單獨開立收據,准予依照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第3小目之規定辦理。(財政部80/07/11台財稅第800711861號函)
編註
則次:64 款類次:2 章節:第二章綜合所得稅 版本:一一四年版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64省立養護中心收取醫療費用而單獨開立收據者得列舉扣除
臺灣省立甲老人養護中心(編者註:現已改隸衛生福利部)收取之「養護費」,其中屬醫療行為之收費,如單獨開立收據,准予依照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第3小目之規定辦理。(財政部80/07/11台財稅第800711861號函)
則次:64 款類次:2 章節:第二章綜合所得稅 版本:一一四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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