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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65精神病患之醫療費用受有補助部分不得列舉扣除

會議日期 82 年 04 月 16 日

要旨

二65精神病患之醫療費用受有補助部分不得列舉扣除

函釋全文

精神疾病患者及其扶養者,依精神衛生法及有關規定領取之醫療費用補助,係屬政府之贈與,可免納所得稅。但受有補助之醫療費用部分,不得再列報減除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第3小目規定之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財政部82/04/16台財稅第821483042號函)

編註

則次:65 款類次:2 章節:第二章綜合所得稅 版本:一一四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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