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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66公立或特約護理機構出具之收費收據得申報列舉扣除

會議日期 85 年 10 月 09 日

要旨

二66公立或特約護理機構出具之收費收據得申報列舉扣除

函釋全文

護理之家機構及居家護理機構(編者註:現為護理之家及居家護理所),其屬依法立案之公立單位,或與全民健康保險具有特約關係者,准由納稅義務人檢附該機構出具之收費收據及醫師診斷證明書,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第3小目之規定,申報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財政部85/10/09台財稅第851917780號函)

編註

則次:66 款類次:2 章節:第二章綜合所得稅 版本:一一四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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