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67公立或特約救護車機構執行勤務掣給之收款憑證得申報列舉扣除
要旨
二67公立或特約救護車機構執行勤務掣給之收款憑證得申報列舉扣除
函釋全文
公立、全民健康保險特約之設置救護車機構,因救護車執行勤務,依緊急醫療救護法第20條及其施行細則第12條(編者註:現行第7條)規定收取費用,並掣給載明設置救護車機構名稱及救護車許可字號之收款憑證者,准由納稅義務人檢附該收款憑證,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第3小目之規定,申報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財政部85/10/09台財稅第851916512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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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次:67 款類次:2 章節:第二章綜合所得稅 版本:一一四年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