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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73多年生果樹遭受災害損失得申報列舉扣除

會議日期 77 年 05 月 23 日

要旨

二73多年生果樹遭受災害損失得申報列舉扣除

函釋全文

主旨:農作物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其屬多年生果樹者,可適用所得稅法第17條災害損失列舉扣除;一般農作物則應屬同法第14條第1項第6類自力耕作收入之減除項目。說明:二、農作物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其受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部分,不得再列報損失。又多年生果樹係屬耗竭資產,其災害損失之扣除,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0條之1規定,應於災害發生後15日(編者註:現為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財政部77/05/23台財稅第770078571號函)

編註

則次:73 款類次:2 章節:第二章綜合所得稅 版本:一一四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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