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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77向保險公司借款購屋之利息可依法列舉扣除

會議日期 79 年 04 月 02 日

要旨

二77向保險公司借款購屋之利息可依法列舉扣除

函釋全文

主旨:納稅義務人購買自用住宅,向保險公司借款所支付之利息,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可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規定列舉扣除。說明:有關銀行法第139條所稱「依其他法律設立之其他金融機構」,目前包括信用合作社、農漁會信用部、保險公司之授信部門、票券金融公司、證券金融公司以及郵政局之郵政儲金匯兌部門等,是納稅義務人向上述機構借款購買自用住宅所付之利息,應准依法列舉扣除。(財政部79/04/02台財稅第790055039號函)

編註

則次:77 款類次:2 章節:第二章綜合所得稅 版本:一一四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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