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80配偶名義之自用住宅其由本人借款支付之利息應合併申報始得列舉扣除
要旨
二80配偶名義之自用住宅其由本人借款支付之利息應合併申報始得列舉扣除
函釋全文
登記為納稅義務人配偶所有之自用住宅,其由納稅義務人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仍應以納稅義務人及配偶為同一申報戶,始准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第5小目之規定,申報列舉扣除購屋借款利息。(財政部86/09/18台財稅第860508044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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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次:80 款類次:2 章節:第二章綜合所得稅 版本:一一四年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