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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82兩門牌號碼之房屋打通供自用住宅其購屋貸款利息僅能擇一扣除

會議日期 90 年 11 月 12 日

要旨

二82兩門牌號碼之房屋打通供自用住宅其購屋貸款利息僅能擇一扣除

函釋全文

納稅義務人將其所有之2個門牌號碼之房屋打通供自用住宅使用,並以該2間房屋向金融機構借款,其所支付之利息如均符合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24條之3規定購屋借款利息扣除之要件,僅能選擇其中1屋之借款利息,依同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第5小目規定,申報列舉扣除。(財政部90/11/12台財稅字第0900456312號令)

編註

則次:82 款類次:2 章節:第二章綜合所得稅 版本:一一四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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