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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84境內居住之個人在臺無戶籍其購屋借款利息申報列舉扣除之條件

會議日期 95 年 02 月 24 日

要旨

二84境內居住之個人在臺無戶籍其購屋借款利息申報列舉扣除之條件

函釋全文

在臺無戶籍而屬所得稅法第7條規定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在臺購買自用住宅,如該自用住宅地址為其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居留證之居留地址者,得視同辦竣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24條之3第2款前段規定之戶籍登記,其購屋借款之利息,如亦符合同細則同條第1款、第2款後段及第3款之規定者,准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5規定,申報列舉扣除。(財政部95/02/24台財稅字第09504507770號函)

編註

則次:84 款類次:2 章節:第二章綜合所得稅 版本:一一四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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