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88已就源扣繳之納稅義務人因課稅方式改變得改採列舉扣除
要旨
二88已就源扣繳之納稅義務人因課稅方式改變得改採列舉扣除
函釋全文
納稅義務人未具備「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身分,原已就源扣繳之所得額既經核定應合併其配偶所得計稅補徵,因課稅方式改變,稅負即有不同,納稅義務人如申請改採列舉扣除額,應准核實認定。(財政部62/09/18台財稅第37112號函)
編註
則次:88 款類次:2 章節:第二章綜合所得稅 版本:一一四年版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88已就源扣繳之納稅義務人因課稅方式改變得改採列舉扣除
納稅義務人未具備「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身分,原已就源扣繳之所得額既經核定應合併其配偶所得計稅補徵,因課稅方式改變,稅負即有不同,納稅義務人如申請改採列舉扣除額,應准核實認定。(財政部62/09/18台財稅第37112號函)
則次:88 款類次:2 章節:第二章綜合所得稅 版本:一一四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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