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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89選用標準扣除額經核定後雖內容有誤仍不得改採列舉扣除

會議日期 81 年 02 月 11 日

要旨

二89選用標準扣除額經核定後雖內容有誤仍不得改採列舉扣除

函釋全文

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25條第2項規定:「經納稅義務人選定填明適用標準扣除額,或依前項規定視為已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者,於其結算申報案件經稽徵機關核定後,不得要求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納稅義務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既已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並經稽徵機關核定,雖核定內容有誤申請更正,依首開規定亦不得要求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財政部81/02/11台財稅第801799973號函)

編註

則次:89 款類次:2 章節:第二章綜合所得稅 版本:一一四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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