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90在稽徵機關核定前補辦申報手續者可適用列舉扣除規定
要旨
二90在稽徵機關核定前補辦申報手續者可適用列舉扣除規定
函釋全文
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結算申報,在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前補辦申報者,可適用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列舉扣除額之規定。(財政部81/06/09台財稅第810805927號函)
編註
則次:90 款類次:2 章節:第二章綜合所得稅 版本:一一四年版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90在稽徵機關核定前補辦申報手續者可適用列舉扣除規定
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結算申報,在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前補辦申報者,可適用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列舉扣除額之規定。(財政部81/06/09台財稅第810805927號函)
則次:90 款類次:2 章節:第二章綜合所得稅 版本:一一四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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