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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91綜合所得稅在稽徵機關核定前得選用或改用列舉扣除

會議日期 87 年 03 月 19 日

要旨

二91綜合所得稅在稽徵機關核定前得選用或改用列舉扣除

函釋全文

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未依限辦理結算申報,但在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前補辦申報者,可適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5條之4(編者註:現行第42條)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38條(編者註:現行第40條)規定,列報候選人競選經費列舉扣除額;如納稅義務人已依限辦理結算申報,經選定填明適用標準扣除額或經稽徵機關視為已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其結算申報案件經稽徵機關核定前申請補報者亦同;惟經稽徵機關核定之案件,則不適用上述申請補報列舉扣除額之規定。(財政部87/03/19台財稅第871934606號函)

編註

則次:91 款類次:2 章節:第二章綜合所得稅 版本:一一四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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