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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三3已結算申報僅漏報財產交易所得仍可扣除交易損失

會議日期 66 年 03 月 11 日

要旨

三3已結算申報僅漏報財產交易所得仍可扣除交易損失

函釋全文

主旨: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已辦理結算申報,嗣經調查發現漏報當年度財產交易所得,仍可依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以其前3年度核定之財產交易損失扣抵,惟其扣除額以不超過當年度財產交易所得為限。說明:二、納稅義務人應辦理結算申報而未辦理,經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者,依所得稅法第17條末項(編者註:現行第2項)規定,不適用同條所列舉之扣除規定,至財產交易損失,仍可抵扣其當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財政部66/03/11台財稅第31655號函)

編註

則次:3 款類次:3 章節:第二章綜合所得稅 版本:一一四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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