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三4個人投資公司所生損失非屬財產交易損失
要旨
三4個人投資公司所生損失非屬財產交易損失
函釋全文
財產交易所得或損失係指財產或權利因買賣或交換而發生之增益或損失,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有明文規定,納稅義務人買進股票後,因該發行公司宣告破產而使該股票變成無價值或分配剩餘財產價值低於原投資金額致發生損失者,該項投資損失非屬財產交易損失,依法不得自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財政部66/07/08台財稅第3444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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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次:4 款類次:3 章節:第二章綜合所得稅 版本:一一四年版

